市公路局行政权力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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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权种类别 | 设定依据 | 是否 涉密 | 清理 意见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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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公路局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保留 | 管辖跨县(市、区)案件 | |
2 | 市公路局 | 超限运输车辆的实际型号、运载物品与《超限运输通行证》载明内容不一致或者涂改、伪造、租借、转让以及超期使用《超限运输通行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超限运输的承运人应当随车携带有效《超限运输通行证》。超限运输车辆的实际型号、运载物品应当与《超限运输通行证》载明内容相一致。禁止涂改、伪造、租借、转让或者超期使用《超限运输通行证》。”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擅自超限运输处罚。” | 否 | 保留 | 管辖跨县(市、区)案件 | |
3 | 市公路局 | 超限运输的承运人未随车携带有效《超限运输通行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超限运输的承运人应当随车携带有效《超限运输通行证》。”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核实后放行,并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否 | 保留 | 管辖跨县(市、区)案件 | |
4 | 市公路局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 建 筑 物、地 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 9 3号)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否 | 保留 | 管辖跨县(市、区)案件 | |
5 | 市公路局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保留 | 管辖跨县(市、区)案件 | |
6 | 市公路局 |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违法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否 | 保留 | 管辖跨县(市、区)案件 | |
7 | 市公路局 | 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否 | 保留 | 限由市公路局管理的公路建设工程 | |
8 | 市公路局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否 | 保留 | 限由市公路局管理的公路 | |
9 | 市公路局 |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3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否 | 保留 | 限由市公路局管理的公路建设工程 | |
10 | 市公路局 |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且情节严重的,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 行政处罚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 否 | 保留 | 限由市公路局管理的公路建设工程 | |
11 | 市公路局 |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项目法人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且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 | 行政处罚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 否 | 保留 | 限由市公路局管理的公路建设工程 | |
12 | 市公路局 |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项目法人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且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执行 | 行政处罚 |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 否 | 保留 | 限由市公路局管理的公路建设工程 | |
13 | 市公路局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第八十二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保留 | 管辖跨县(市、区)案件 | |
14 | 市公路局 |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二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 遗洒。”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恢复路面;对公路造成污染或者损坏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否 | 保留 | 管辖跨县(市、区)案件 | |
15 | 市公路局 |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二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 否 | 保留 | 管辖跨县(市、区)案件 | |
16 | 市公路局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第八十二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 否 | 保留 | 管辖跨县(市、区)案件 | |
17 | 市公路局 |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二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第六十二条:“……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保留 | 管辖跨县(市、区)案件 | |
18 | 市公路局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第二十八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否 | 保留 | 管辖跨县(市、区)案件 | |
19 | 市公路局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 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 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 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保留 | 管辖跨县(市、区)案件 | |
20 | 市公路局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否 | 保留 | 管辖跨县(市、区)案件 | |
21 | 市公路局 |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否 | 保留 | 管辖跨县(市、区)案件 | |
22 | 市公路局 |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否 | 保留 | 管辖跨县(市、区)案件 | |
23 | 市公路局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否 | 保留 | 限由市公路局管理的公路建设工程 | |
24 | 市公路局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否 | 保留 | 限由市公路局管理的公路建设工程 | |
25 | 市公路局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否 | 保留 | 限由市公路局管理的公路建设工程 | |
26 | 市公路局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否 | 保留 | 限由市公路局管理的公路建设工程 | |
27 | 市公路局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第六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否 | 保留 | 限由市公路局管理的公路建设工程 | |
28 | 市公路局 |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否 | 保留 | 限由市公路局管理的公路建设工程 | |
29 | 市公路局 | 对在建公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否 | 保留 | 市公路局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所属各单位建管养建设行为 | |
30 | 市公路局 | 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的。” | 否 | 保留 | 市公路局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所属各单位建管养建设行为 | |
31 | 市公路局 | 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或拒不执行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保留 | 市公路局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所属各单位建管养建设行为 | |
32 | 市公路局 | 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减轻安全职责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保留 | 市公路局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所属各单位建管养建设行为 | |
33 | 市公路局 |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保留 | 市公路局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所属各单位建管养建设行为 | |
34 | 市公路局 | 不组织抢险、不协助事故调查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否 | 保留 | 市公路局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所属各单位建管养建设行为 | |
35 | 市公路局 | 强制拆除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第八十二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 否 | 保留 | 管辖跨县(市、区)案件 | |
36 | 市公路局 | 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第八十二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否 | 保留 | 管辖跨县(市、区)案件 | |
37 | 市公路局 | 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 行政强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否 | 保留 | 管辖跨县(市、区)案件 | |
38 | 市公路局 | 扣留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 | 行政强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 否 | 保留 | 管辖跨县(市、区)案件 | |
39 | 市公路局 | 扣留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 | 行政强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 否 | 保留 | 管辖跨县(市、区)案件 | |
40 | 市公路局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 | 行政强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否 | 保留 | 管辖跨县(市、区)案件 | |
41 | 市公路局 | 扣留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 | 行政强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二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 否 | 保留 | 管辖跨县(市、区)案件 | |
42 | 市公路局 | 责令车辆停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第三十八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 否 | 保留 | 管辖跨县(市、区)案件 | |
43 | 市公路局 |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服从安全管理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否 | 保留 | 市公路局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所属各单位建管养建设行为 | |
44 | 市公路局 | 拍卖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 否 | 保留 | | |
45 | 市公路局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义务的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 否 | 保留 | | |
46 | 市公路局 | 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七条:“在收费公路上从事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所列活动的,除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办理外,给公路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须缴纳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污染的,应当负责清除或者承担清除费用。” | 否 | 保留 | 按市县两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执行 | |
47 | 市公路局 |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疏浚作业的安全确认 | 行政确认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一条:“在公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 否 | 保留 | 特大型桥梁由市公路局确认; 大型桥梁由公路分局确认 | |
48 | 市公路局 | 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 0 00 米 范 围 内 抽 取地下水、 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的审核 | 行政确认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国务院令第 5 9 3 号) 第十九条: “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 0 0 0 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 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 架设浮桥等活动的, 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 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 | 否 | 保留 | 特大型桥梁市公路局确认; 其它桥梁由公路分局确认 | |
49 | 市公路局 |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第3号部长令)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江西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赣路综规字[2011]14号)第三十二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省公路管理局派员参加。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报省公路管理局和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 否 | 保留 | 限由市公路局管理的公路建设工程 | |
50 | 市公路局 | 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在十五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评标报告向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的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应当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备案。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五条:“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条:“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评标报告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未作修改的可以不再备案。”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评标报告向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二)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备案;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预审文件中应当载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三)发布招标公告。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四)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五)必要时组织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议。(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七)公开开标。(八)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九)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十)确定中标人,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补遗书至少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补遗书应当向招标文件的备案部门补充备案。” | 否 | 保留 | 限由市公路局管理的公路建设工程 | |
51 | 市公路局 |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一般设计变更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江西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赣交基建字[2013]99号)第十二条:“(二)普通公路建设项目,一般设计变更建议和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报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 否 | 保留 | 限由市公路局管理的公路建设工程 | |
52 | 市公路局 |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对各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没有对备案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通车试运营2年后,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没有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应当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 《公路工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 否 | 保留 | 限由市公路局管理的公路建设工程 | |
53 | 市公路局 |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验收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 《公路法》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江西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管理办法》(赣路养字〔2007〕40号)第四十八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交、竣工验收由设区市公路局负责组织,业主代表、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在工程质量初步评定的基础上,通过听取相关单位的工作报告,检查有关资料及现场查验,对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定,并签发交、竣工证书。” | 否 | 保留 | 限由市公路局管理的公路建设工程 | |
54 | 市公路局 |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工程款的拨付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 《江西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赣路综规字[2011]14号)第二十八条:“定额补助资金待年度计划批准且办理施工许可后拨付50%,项目开工后,按工程进度报表每季度按比例拨付一次,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拨付至95%,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再拨付剩余5%。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按工程进度和质量考核情况拨付给项目法人。” 《江西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工程款的支付,先由施工单位提出支付申请,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公路分局审查,报市局审批后,按照合同进行计量支付。” | 否 | 保留 | 限由市公路局管理的公路建设工程 | |
55 | 市公路局 |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工程竣工决算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 《江西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管理办法》(赣路养字〔2007〕40号)第三十八条 :“ 工程竣工后,应及时进行工程决算,由招标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与监理、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共同签署结算证书并加盖单位公章,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设区市公路局审批。” | 否 | 保留 | 限由市公路局管理的公路建设工程 | |
56 | 市公路局 |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交基建字〔2014〕107号)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对项目法人单位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审查。本办法所指公路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第四条:“凡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行业意见或审批的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适用本办法。” | 否 | 保留 | 限市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其它属地管理 | |
57 | 市公路局 | 权限内农村公路和桥梁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93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14号)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3号)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江西省交通厅《江西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或大桥、特大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审批。农村公路项目施工图设计由各设区市交通局负责审批,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 否 | 保留 | 限市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其它属地管理 | |
58 | 市公路局 | 公路路政监督检查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第七十三条:“ 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第四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认真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七条:“ 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四十九条:“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六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装备。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讯及其他装备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动。”第六十一条:“ 用于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条和交通部制定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九条 :“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公路路政管理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三)实施公路路政监督检查,维护公路安全、畅通;(四)审查批准挖掘、占用、利用公路或者公路用地,以及超限运输等申请事项;(五)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否 | 保留 | 对县(市、区)分局及治超站开展公路路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察 | |
59 | 市公路局 | 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的复核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 否 | 保留 | 管辖跨县(市、区)案件 | |
60 | 市公路局 | 对公路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否 | 保留 | 交通运输局负责县道、乡道的管理;公路分局负责国道、省道的管理 | |
61 | 市公路局 | 对公路周边建筑红线范围的控制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 | 否 | 保留 | 交通运输局负责县道、乡道的管理;公路分局负责国道、省道的管理 | |
62 | 市公路局 | 对涉路施工完毕后的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 否 | 保留 | 交通运输局负责县道、乡道的管理;公路分局负责国道、省道的管理 | |
63 | 市公路局 |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 否 | 保留 | 交通运输局负责县道、乡道的管理;公路分局负责国道、省道的管理 | |
64 | 市公路局 | 对造成公路损坏调查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一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危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到场调查处理 | 否 | 保留 | 管辖跨县(市、区)案件 | |
65 | 市公路局 |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 否 | 保留 | 限由市公路局管理的公路建设工程 | |
66 | 市公路局 | 对建设养护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根据干部任免管理权限对本单位独立核算的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对本单位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对本单位有关经济合同签订、对外投资决策、产业结构调整、国有资产处置、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等重要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对国家财经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完成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领导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江西省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二)对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和建设养护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四)根据干部任免管理权限对本单位独立核算的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对本单位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六)对本单位有关经济合同签订、对外投资决策、产业结构调整、国有资产处置、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等重要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七)对国家财经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八)完成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领导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 否 | 保留 | 市公路局及下属各单位 | |
67 | 市公路局 | 负责全局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管理等制度及职责的制订,并负责组织实施,承担全局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任务;负责全局监理人员的资职管理。开拓公路工程监理市场,参与市场公路工程监理工作。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关于市公路管理局机构编制的批复》(景编发〔2003〕48号) | 否 | 保留 | 限市公路局管理的工公路程项目 | |
68 | 市公路局 | 对违法将国道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场地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国道不得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场地。在其他公路上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行驶时间、路段的规定。 | 否 | 保留 | 管辖跨县(市、区)案件 | |
69 | 市公路局 | 依法进行安全监管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一)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三)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四)从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六)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第三十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下列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现场驻地;(二)施工作业点(面);(三)危险品存放地;(四)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五)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一)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 (二)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四)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暂停资金拨付; (五)建设单位未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办理监督手续;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通报批评。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六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 否 | 保留 | 市公路局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所属各单位建管养建设行为 | |
70 | 市公路局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 共性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三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否 | 保留 | | |
71 | 市公路局 |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 共性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否 | 保留 | | |
72 | 市公路局 |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共性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否 | 保留 | | |
73 | 市公路局 | 抽样取证及先行登记保存 | 共性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否 | 保留 | | |
74 | 市公路局 | 加处罚款 | 共性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否 | 保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