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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8bet36365体育在线行政检查随机抽查实施细则
【作者:】【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6-11-30】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监管检查行为,保障公路安全运行,提升公路综合服务水平,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公路管理局及局属相关单位(以下统称市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的公路行政检查随机抽查工作。

第三条  随机抽查与依法依规实施的备案报告、资质复核、驻点巡查执法、风险评估与监测预警、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信用管理等均为重要的监管方式。

第四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市政府统一公布的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内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抽查工作。

第五条  公路行政检查随机抽查工作,采取从市公路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从市公路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进行监管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将抽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与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实行层级联动,统筹协调抽查计划。

第七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积极参与、配合由市政府组织的联合抽查行动。

第八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公路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3人以上,组成工作组,工作组成员数量应为单数。

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指定其中一人担任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必要时,市公路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有关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加入工作组,共同参与抽查工作。

第九条  工作组应按照抽查事项清单确定的抽查比例,通过摇号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若干名,经过必要回避和综合平衡,最终确定为抽查对象。

第十条  工作组在开展抽查工作前,应向被抽查对象送达抽查告知书,告知抽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等事项。

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告知的,工作组可以临时现场告知。

第十一条  工作组应综合采取入户检查、实地勘察、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网络监控、检测鉴定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对检查对象进行抽查时,具体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应主动亮明身份,制作检查记录,运用拍照、摄像、录音等电子化手段,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

第十三条  被抽查对象的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工作组工作,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工作组应向被抽查对象的相关管理人员及时反馈抽查有关情况。

被抽查对象的相关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工作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  抽查工作结束后,工作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交抽查情况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对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依法不属于市公路管理机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对连续三次抽查结果良好以上的检查对象,市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一定期限内免于抽查;对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检查对象,应适当增加抽查的频次和比例。

第十八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及时将抽查情况、处理结果、申请复查的渠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的内容,不得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不法行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按要求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条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开展行政检查随机抽查工作时,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